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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感染者生育问题不应忽视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益康网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9-26 15:04:27 』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艾滋病流行趋势将进入高速增长期,其中,年轻人正成为艾滋病的最大受害者。
那么,在不断出台并完善各种艾滋病防治政策或措施的过程中,该不该考虑如何对待艾滋病感染者的生育问题?笔者认为是不应该被忽略的重要事情。
在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中,还没有涉及干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生育问题,是考虑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以其不向正常人传播艾滋病的义务为前提。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是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对其最基本尊严的保证。但在目前艾滋病检测技术和防治知识还很不普及的情况下,对正常人不受艾滋病病毒侵扰的法律保护,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有这样一个例子:当一个男孩和女友相恋四年后,正准备选择结婚,男孩意外地发现女友是一个体内已潜伏了3年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这样,他们还有权利期待拥有自己的孩子吗?如果他们决定要拥有自己爱情的果实,社会该不该考虑或者重视他们的生育问题呢?
据联合国规划署提供的统计,即使采用最先进的抗艾滋病病毒的药物,对孕妇从产前到产后进行全程干预,母婴感染的概率仍有8%~10%,而感染了病毒的婴儿大多数会在2~3年死去。当然,未感染病毒的概率也高达90%。或许正是因为有这个“高达”的比例,才有医学界的声音说:“只要严格按照医学专家的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不仅能拥有相对正常的婚姻生活,而且有99%的几率保证生下的孩子是健康的。因为,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体内的卵子是不会染上艾滋病病毒的。”
眼下,我们尚无需质疑或探讨这种观点的科学性与否,但不妨作个假设,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生育的孩子幸运的未被感染,那么,他最终可能仍难以避免不遭遇成为孤儿的风险。因为,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供的另一项统计表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均在感染5~8年后,会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可见,在这两大不幸面前,命运注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孩子无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都无法摆脱凄惨的境地。
面对这种目前可以想象得到的状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应该从长远着眼,未雨绸缪,尽早作出适当的符合我们实际的干预或预防的措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反对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切人权。但笔者认为,在现代文明的社会,尤其是在一个以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的国度里,应该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育问题采取或制定特殊的保护政策。
实际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是不让弱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而在上述问题上,究竟谁属于弱者是相对的。因 为,相对于正常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说,无疑后者是弱者。但相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她所生的孩子来说,谁更是弱者呢?如果从教育、生活和社会地位着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从保障生育权来看,支持其生育权的自由行使,无形中等于侵犯了比她更弱的孩子的被生育权。
如今的社会,已经能够自由地接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爱情,但相爱是两个人的事,而决定生育却应该考虑三个人的事情。因为,社会越是文明,在生育的问题上越不能忽略孩子在出生后应享有的各种正常的权利,否则,会出现不少社会问题。因此,任何以生育的权利生育有潜在隐患病儿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甚至依法予以一定的限制。
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中,有“艾滋病病人应当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的规定,所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完全可以结婚的。笔者从民政部婚姻登记处了解到的情况也是如此,即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申请结婚,只要“双方知情,完全自愿”就可以。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育问题,就会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生育合法,但合法的婚姻很可能演化成事实上违法的婚姻。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新《刑法》第360条也有“传播性病罪”的罪名规定。如以此联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育问题,那么其这种风险无疑是很大的,一旦出现不想见的后果,甚至很难界定是否是“故意”的行为。
我国立法之所以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干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生育权利,是基于对他们的权利的保护,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其不向正常人传播。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毕竟,防治艾滋病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全面综合制定防治措施,既保护“弱者”,又保护正常人群,才有利于整个民族素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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