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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8-1 14:20:09 』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福建省从2007年6月起,在全省水产养殖企业和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实行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

  该制度要求各养殖企业必须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表》等生产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销毁,所有生产记录必须完整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阅;对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养殖生产记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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