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ÔØÈëÖ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疆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和药品广告 ★★★
新疆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和药品广告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8-10 9:48:23 』
新疆自治区针对个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擅自播放处方药,未按批文发布广告,夸大药品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功能超出国家批准范围等现象,近日,新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和药品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强化医疗和药品广告播出管理。通知要求: 一是切实做好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使医疗和药品广告的承接、制作、发布依法规范。二是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三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四是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五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的担忧和恐惧。六是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特别是对药品、保健品、医疗、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的广告,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齐全、合法、有效的广告审批文件,严格把好审查关和播出关。 文章录入:zyf 责任编辑:zyf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相关文章
10月1日起,新疆对特…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新疆自治区制定《药品经… 国家药品检测车新疆自治… 新疆自治区伊犁州开展旅…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食…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新疆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 新疆自治区通报2007年上… 医学进展
网站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