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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地方性法规 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惩处力度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8-10 9:52:28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5月24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在药品和非药品广告宣传与促销监管方面做出了创新,强化了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惩处力度。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

  该条例规定:药品广告及附随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和促销宣传等书面声明,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分为不同等级:一是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可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是情节严重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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