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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标识备案具体要求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8-15 8:23:46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要求,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制定下发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标识备案的具体要求。

  定点生产产品标识的备案应由省内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提出。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标识应符合国食药监注〔2007〕383号文的规定,备案产品应符合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

  浙江省生产企业应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批文后15天内,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定点生产产品标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生产的批件复印件、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复印件、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相关部门核准的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全国统一零售价批件的复印件;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统一标识包装盒和标签样稿(需提供彩色样稿);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资料,加盖备案章。备案资料一式3份,省局、市局、企业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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