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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建立食品、药品等领域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8-20 9:35:51 』

 为营造和谐健康的消费环境,浙江省台州市委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台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同时建立该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食品、保健品、药品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广告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公告制度》主要规定了七方面内容:一是规定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食品、保健品、药品等领域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二是明确规定部门联合公告由该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联合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该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三是违法广告公告可适时组织发布。部门联合公告一般每季度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相关公告,原则上每月发布一次。四是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有关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口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确定后,由该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会签后,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五是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六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管的媒体和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并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所属媒体,网站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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