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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8-31 9:12:22 』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9条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精神,最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一是对全省符合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资料审查核定,确定89个单位为该省第一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此次未确认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业务。二是经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要求其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及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的储存条件配备储存设备。三是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四是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加经管理,严防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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