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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出台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10-10 8:37:45 』

 为规范亳州中药材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业经济发展,近日,安徽省亳州市政府印发了《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着眼于建立健全中药材质量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中药材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考核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规定,中药材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所在地政府负总责,药监、工商、药业发展、卫生、农业、林业、公安等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从事生产、流通的企业和经营户是第一责任人;基本制度是:中药材初加工产品生产、流通备案管理制度,中药材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假劣中药材举报奖励制度,中药材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户“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考核奖惩办法是:各级政府对中药材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办,年终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办法》要求,县(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应加强对中药材从业者的管理,鼓励建立合作组织,提高从业者组织化程度;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加强内部管理,对市场经营的中药材质量和行为负责,并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发展现代化中药材流通模式。该《办法》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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