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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六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10-10 8:50:17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看做是预防腐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加以严格规范,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效监督制约行政处罚权力。

  建立查、审分离制度。确定内部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审核等事项,重大复杂案件必须实行由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的集体合议制,并制定工作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进行初步调查;具备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建立执法监管回避制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在知道之日起主动申请回避。本机关负责人发现执法监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回避。

  建立案件办理反馈制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定期由纪检监察部门安排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征求廉政建设、秉公执法、办案程序等意见。对一般性反馈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整理,并视情向有关处室提出建议意见。对重大反馈意见,经办人应尽快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一定形式每季度进行公示,提高办案透明度,接受民主监督。对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建立没收物品管理制度。设立没收物品的储存仓库,并确定专人保管,建立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特别是扣押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入库按要求分类保管。已经没收的假劣、过期、变质药品,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予以销毁;已经没收的大宗合格药品,要依法处理。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从事政策法规工作和其他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定期对本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次质量评查,对下一级机关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突出案件受理立案、自由裁量、案件移送、结案处理、行政效率及物品处理等环节和内容,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跟踪检查,避免滥用简易程序。

  建立行政处罚责任制。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处(科、股)室或个人,明确责任主体。同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举报不受理、不调查,对药品违法行为故意不及时移送、不立案、不查处,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有意不处罚,对处罚结果畸轻畸重,违反处罚程序,对办案中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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