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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驻店药师管理补充规定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10-11 9:15:36 』

 针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的行为规范和企业自律上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如外来药师的职称证书真假混杂,驻店药师兼职、虚岗、挂职等现象,2007年10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进一步强化药店驻店药师的监管。

  该《补充规定》健全了外来药师到杭就业的资质审核制度,外来药师必须通过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考核才能在杭州地区从业;杭州市零售药店中任职的驻店药师,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杭州市零售药店驻店药师任职信息数据库》,不定期地将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情况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其纳入药师及药店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对发现或被投诉举报有兼职、虚岗、挂职等违规行为的驻店药师,该人员自查实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杭州零售药店任驻店药师;对于零售药店蓄意隐瞒所聘用驻店药师兼职事实或不作应有的资质审查,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故意聘用兼职、虚岗、挂职驻店药师的,一经查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该补充规定还要求零售药店要有确保营业时间内有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的相应措施;并进一步规范了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的离职、变更及不在岗行为的处理;要求杭州市各级药监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零售药店中驻店药师在岗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抽查,首次发现驻店药师不在岗,给予书面告诫;一年内不在岗二次,责令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同时在媒体上曝光;一年内不在岗三次,变更其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连锁门店出现驻店药师脱岗问题,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将追究连锁总部的管理责任。

  《补充规定》还对驻店药师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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