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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暂行)》 ★★★
浙江省瑞安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暂行)》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10-11 9:20:51 』
为杜绝驻店药师的虚聘、脱岗、挂职现象,提高驻店药师履行职责的能力,浙江省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瑞安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暂行)》,推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许可环节药师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外调核实“三关”。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驻店药师资格、实际水平、是否兼职、外地人员能否保证在药店行使职责等进行严格把关。对药师“兼职”、“挂职”等情况采取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调查,使药师兼职、挂职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在申请筹建过程中进行业务知识笔试;在现场检查验收时,对药师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现场面试。 二是实行值班药师签到制。要求企业每月月初做好该月驻店药师排班表,外驻店药师上班必须签到,驻店药师签名必须留样备查,保证驻店药师在职在岗,充分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质量把关等工作职责。 三是挂牌明示。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上岗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便于群众监督。如药师临时不在岗,应在凭处方销售药品专柜明显处,摆放“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四是多管齐下,加强事后监督。采用突击检查、GSP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监督检查,对连续多次检查发现驻店药师不在职在岗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查实企业有虚聘驻店药师、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吊证处理。 五是建立驻店药师信用信息档案。将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个人信息、继续教育、在岗在位、从业操守等情况一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数据库。 文章录入:zyf 责任编辑:z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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