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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8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10-30 9:25:45 』

 2007年8月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全区发行量大、覆盖面广的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监测中发现:标示阜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的沉香十七味丸等18种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利用专家患者等形象作证明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发出通告,对以上18种药品采取了暂停销售的措施。要求全区各药品经营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所列药品,同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加大对广告中标示的经营单位的巡查力度,如发现有关单位继续销售所列药品的,将对有关药品进行封存扣押并检验。

  通告发出的同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各相关企业发文,要求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以与违法药品广告相同版面、相同频道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报纸广告更正启事的版面应不小于原刊登违法药品广告的版面;电视广告更正启事的播放天数应不少于连续三日,每次播放时间应不少于10秒。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该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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