ÔØÈëÖС­
您现在的位置: 心脏病热线 >> 新闻快讯 >> 行业新闻 >> 文章正文
福建省修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11-2 9:40:32 』

  2005年初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针对这两年多执行中总结的经验、发现的不足,该局对该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近日,将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及审查评分办法印发施行。

  暂行规定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对申请《许可证》的人员与机构条件、场地及环境条件、管理制度及其它要求作了规定。暂行规定要求质量管理人员不得由企业负责人、业务人员兼任;企业应配备医疗器械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强调了居民住宅房不能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企业应具有信息化管理设施,用计算机管理各项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记录,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同时,该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许可证》的程序、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许可证的格式、变更注意事项等内容。

  为了与暂行规定的要求相符合,具有可操作性,该省根据暂行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了审查评分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文章录入:zyf    责任编辑:zyf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医学进展
网站推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联盟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地址:吉林省双辽市广电局一楼 双辽市心脑血管病研究所 邮编:136400 热线电话:0434— 7230858 传真:0434— 7230909
本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_请速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双辽市心脑血管病研究所
吉ICP备06003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