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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何时踏上坦途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5-5 15:49:53 』

    本报记者 晨 露
   
      近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卫生部已经起草完成了脑死亡相关标准,但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脑死亡和呼吸、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并行,让人们自己来选择适用的死亡标准。
   
      什么是死亡的真正标准
   
      曾有一个叫赵常海的病人,湖北省机关干部,脑死亡后一直靠呼吸机来维持呼吸,两年时间家属从不放弃,总抱着医学进步出现奇迹的想法维持着,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这一做法当否暂且不论,有一点是肯定的:这种治疗的显著结果就是巨额医疗费的支出。据介绍,赵常海在治疗过程中,每天仅呼吸机加氧气费就有600元。他享受公费医疗,刚开始时交了一部分医疗费,但每天都积累大量费用,一共欠医院36万元的医疗费。36万元可以让2万人注射乙肝疫苗,让6000位老人无偿参加常规体检。
   
      赵常海家属的做法似乎又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只要心脏没有停止跳动,就不能说病人已经死亡,这是目前我国大众的普遍认识。在拥有相对先进的设备和仪器的今天,我们究竟该以什么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呢?
   
      山东大学医学院解剖教研室李政平教授告诉记者,目前全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至少有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为死亡标准,而我国仍然采用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扩散为死亡的标准。一个已经脑死亡病人的家属要医生用呼吸机维持病人的呼吸,一段时间后,家属又要求不再维持了,医生把呼吸机一停,病人的呼吸就停止了,那么他的死亡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呢?也许不止一个医生会回答说是从停呼吸机时算起。其实他脑死亡的时候就已经没有了自主呼吸,医生只是为了满足亲属的要求给病人维持死后的人工呼吸,这种呼吸完全不能使病人复生,或者说医生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家属的心理需求。在死亡时间界定问题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死亡的认识已经落后了。
   
      脑死亡了抢救已无益
   
      已经脑死亡了,我们是否该继续抢救?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脑神经外科李刚副教授告诉记者,如果证实发生了脑干死亡或者大脑皮质弥漫性坏死所导致的永久性植物状态,也就是脑死亡,那就应该停止一切以复苏为目的医疗活动。
   
      但事实却难以如此,由于我们对于死亡的认识的偏差,于是出现了许多徒劳无功的治疗。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可达数亿元。一项调查显示,ICU(特护病房)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而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而且有文献资料显示,在我国,坚持要对脑死亡者进行抢救的都是公费的,愿意放弃的都是自费的。
   
      脑死亡,立法应先于实践
   
      关于死亡标准的确定,我国医学界已经讨论十五年,卫生部终于起草完成了脑死亡相关标准,虽然还不是立法,但我们毕竟迈上了一条通往文明的必由之路。从科学的观点来看,对于死亡的理解,首先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个体生命的终止在脑死亡,这已是不争之实。
   
      山东大学医学院解剖教研室李政平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捐献器官逐年上升,但仍满足不了需要手术的人,主要原因还是脑死亡法律没有建立。据中国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显示,尿毒症在我国的发病率为每百万人口300至400人。根据我国器官移植协会的统计,每年我国的肾移植量约为8000例,不足需求人群的1/10。李教授说,从医学进步而言,脑组织死亡才能真正被判断为死亡,但是目前法律一直定义为人体死亡标准为心脏死亡。很多时候,当人体心脏死亡时,其他器官也会随之衰竭、死亡,那么患者所要捐献的器官便失去移植的价值。
     
      李教授告诉记者:“一般认为,立法会滞后于科技的实践,因此应先实践后立法。但在转基因、试管婴儿、脑死亡等领域上,立法必须先于实践。只有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尽快扭转人们的落后观念。”他也表示,虽然脑死亡立法和器官移植是两码事,但目前急需脑死亡立法,解决脑死亡者捐献器官无法可依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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