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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医疗事故鉴定的天平不再倾斜
『 作者:陈丽君 | 文章来源:新华网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7-3-29 8:23:22 』

 陈丽君

    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然而今天,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的怪圈中徘徊。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事故当事人虽经层层“上级鉴定”,结果往往只是加剧其投诉无门后的无助(3月28日《现代快报》)。

    目前,医疗事故的鉴定权是由各级医学会所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使,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医生、医学教研人员,而被告也是医生,这种同行、甚至是同学、师生关系,对鉴定结论很难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当被鉴定对象是大医院和名医生时,鉴定人员面临的不仅仅是医学问题,还有复杂、微妙的人际和业务关系。
    医学会作为学术团体,其会员主要是医疗卫生行业的资深医护人员,人员经费由国家负责,其所属的鉴定机构亦属于国家设立。这种由国家出钱办鉴定的模式,具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就目前的鉴定程序看,医患双方陈述后,即由鉴定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缺乏能充分体现监督的听证程序,在鉴定结论中,也没有支持结论的详细说明,鉴定程序缺乏足够的公开度与透明度。
   此外,现有的责任形式对鉴定人员也很难起到必要的约束和惩戒作用。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出现医疗事故鉴定错误,参与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般只是取消其作为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而这对于一些本来就有稳定工作,作鉴定只是兼职的人来说,根本就算不上处罚。
    医疗事故要摆脱“亲族鉴定”的怪圈,有必要在鉴定的程序正义、公正性以及法律责任上下功夫。就程序正义而言,应在鉴定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听证程序,并明确鉴定结论的说明义务,即对于医患双方的主张支持与否,结论中都应予以论证和详细阐述;就公正性而言,只有地位独立才能实现鉴定中立,应赋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减少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就法律责任而言,必须从立法上明确鉴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让鉴定人员握有是非黑白的鉴定大权时,承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避免权大责小或无权无责的不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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